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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丁金顺与桂利华、章城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467-2号申请执行人丁金顺。被执行人桂利华。被执行人章城斌。被执行人桂利群。申请执行人丁金顺与被执行人桂利华、章城斌、桂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桂利华、章城斌、桂利群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丁金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8000元、案件受理费2840元、执行费33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桂利华、章城斌、桂利群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桂利华与案外人商旗英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电信巷15幢3单元601室以及被执行人章城斌、桂利群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德胜新村16幢1单元602室的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桂利华已自行履行案款30000元。就余款履行,双方2015年8月28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桂利华、桂利群在2015年9月14日支付案款60000元,余款从2015年10月起,每个月支付案款8000元,直至案款全部付清。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丁金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桂利华、章城斌、桂利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46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桂利华、章城斌、桂利群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丁金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金顺如发现被执行人桂利华、章城斌、桂利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