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史强强诉被告李印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史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诉称,她与被告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月30日生育长女李某,2012年5月15日在甘肃省华池县王咀子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她发生争吵,多次对她实施暴力。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她孩子抚养费95850元;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及债务;陪嫁物由她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史某某提交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华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15日在甘肃省华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该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李某某辩称,她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且生有孩子,他坚决不同意离婚,他喝酒后原告辱骂他,他在酒后动手殴打原告是他不对,愿意改正缺点。被告李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认定:原、被告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月30日生育长女李某,2012年5月15日在甘肃省华池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8日,被告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于同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有孩子,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二人并未分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会使矛盾得以化解,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甄博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