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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王有权,系大荔县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晓文审 判 员  梁玉其人民陪审员  陈金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