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林立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仁花与双鸭山林业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仁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林立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仁花,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上诉人董仁花不服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2015)双林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董仁花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十分不妥,理由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刑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在立案审查阶段,只要当事人的诉请符合法院规定的形式要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故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的明显错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仁花在一审法院的诉请是要求被告返还位于青龙林场50林班七公顷的土地使用权,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维菊审判员 邹悦江审判员 万立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