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丽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279-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林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丽婷,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545。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丽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丽婷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婷名下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解除冻结和查封。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丽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区支行帐号62×××19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陈丽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区支行帐号62×××19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丽婷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XX房(权证号码:C1××01)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