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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岳泰铝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鹏源祥钢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岳泰铝业有限公司,无锡鹏源祥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41号申请人衢州市岳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岑一路27号。法定代表人:翁岳龙。委托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鹏源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1号B厅132室。法定代表人:袁彦飞。申请人衢州市岳泰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鹏源祥钢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鹏源祥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鹏源祥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