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沈某某与王某甲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494号原告王某某,男,195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沈某某,女,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沈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巨西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