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施秀亚、陈垚坤与陈垚坤、陈真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秀亚,陈垚坤,陈真华,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133号原告:施秀亚,居民。被告:陈垚坤,农民。被告:陈真华,农民。被告:陈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亚与被告陈垚坤、陈真华、陈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秀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秀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秀亚负担。审 判 长 田晓敏代理审判员 应华挺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