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荣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晟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荣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晟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377号原告沈阳荣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泰,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呼晟旻。原告沈阳荣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晟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荣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荣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