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董事长。上诉人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在上诉时未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其公告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