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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非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和邰文阁其他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非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永财,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维,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邰文阁。被执行人王桂芬。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政征补字(2013)4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区政府因进行危房改造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兰州煤矿设计院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被执行人邰文阁、王桂芬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兰州煤矿设计院保障性住宅房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之规定作出了政征补字(2013)4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区政府遂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城政催告字(2014)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通知书,上述被执行人仍未选择补偿方式并拒绝搬迁。故申请执行人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以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城政征补字(2013)4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代理审判员  张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