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少民初字第1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范×1与范×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1,范×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10480号原告范×1,女,2000年12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于××,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被告范×2,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1与被告范×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1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范×1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