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柘林媛与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林媛,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243号原告柘林媛,汉族,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徐栋梁,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柘林媛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纷一案中,原告柘林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林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林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人��陪审员蔡紫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圣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