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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保诉被告刘美仙、刘军相邻关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刘美仙,刘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张保,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美仙,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军,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保诉被告刘美仙、刘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撤回对被告刘美仙、刘军的起诉。审判员 郭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