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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尤某某,女,1983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尤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8日生育两子,取名王某甲、王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因其他多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结婚后原、被告长期分居,原、被告之间现长期毫无感情、毫无联络的夫妻生活,再继续下去已没有意义。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尤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3月8日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取名王某甲、王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10月份因被告无故离家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尤某某曾在2015年1月28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原告王某某离婚,因被告尤某某缺席未到庭,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医学出生证明、(2014)海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裁定书、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公告及送达回证,以及原告当庭的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也曾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尤某某因故未到庭致案件按撤诉处理,但尤某某的行为也表述了离婚的意愿,现原告也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后所生两个男孩,以一人抚养一个为宜。综上,为早日解决双方之讼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尤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婚生男孩王某乙由被告尤某某,抚养费均自理;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