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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新岗与陆道宏、汪晓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岗,陆道宏,汪晓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64号原告:王新岗,曾用名XX,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陆道宏,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汪晓侠,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岗与被告陆道宏、汪晓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岗因案情发生变化而申请撤回对被告陆道宏、汪晓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岗撤回对被告陆道宏、汪晓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岗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