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梁洁兰与高全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洁兰,高全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梁洁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身份证号码:×××2927。被告高全兄,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2910。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洁兰诉被告高全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洁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0元减半交纳4630元,由原告梁洁兰负担。原告梁洁兰已预交受理费9260元,应退回4630元。审 判 长  植连洲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