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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付浩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