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傅晓成与徐锃光、谢琴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8号申请执行人傅晓成。被执行人徐锃光。被执行人谢琴琴。原告傅晓成与被告徐锃光、谢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