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韦世华与韦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韦世华。被告韦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世华诉被告韦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世华以已与被告韦汉荣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世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韦世华负担。审判员阳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银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