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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圣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41号。组织机构代码:20541378-1。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南猛,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圣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圣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国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