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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立群与薛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群,薛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徐立群,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卫钢街1号楼2单元7层21号。被执行人:薛志涛,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顾家房村324号,系农民。本院在执行徐立群与薛志涛民间借贷纠纷(2015)鞍千执字第0012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志涛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大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黄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