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2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9月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