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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2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9月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