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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3日,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8月3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3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同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由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2月6日、8日晚上,组织他人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周某某以放赌债的形式向他人提供赌资约26万元,抽头渔利累计1.35万元。2014年2月9日,王某某因欠赌债被周某某扣留一辆车号为宁CR02**的黑色本田思威牌(CRV)汽车,2014年2月13日,周某某委托田某某将车辆交还王某某。指控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集三人以上赌博,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约26万元,抽头渔利1.35万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材料支持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其大哥周某甲家最东侧的厨房及赌具麻将,组织王某某、王某甲、马某、田某某等人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2014年2月8日晚上,周某某再次组织王某某、马某、田某某等人在周某甲家进行赌博。期间,周某某以放赌债的形式向王某某、王某甲、马某等人提供赌资约26万元,每庄按比例抽头渔利累计1.35万元。2014年2月9日,王某某因欠赌债被周某某扣留一辆车号为宁CR02**的黑色本田思威牌(CRV)汽车;2014年2月13日,周某某委托田某某将车辆交还王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系王某某报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3月29日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的过程;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概貌;4.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查获信息,证实宁CR02**黑色本田思威牌小型汽车登记车主为王某某;5.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马某、田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两次提供赌场和赌具供多人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抽头渔利,放账盈利,并扣押王某某的一辆黑色本田CRV轿车,后让田某某还给王某某的事实;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两次到其家进行过赌博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生于1975年3月3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两次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场和赌具,并抽头渔利,放赌债的时间、地点及整个过程;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印证,属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三人以上赌博,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约26万余元,抽头渔利1.35万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顾小丽审 判 员  买风林代理审判员  海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