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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长林与刘斌、秦建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林,刘斌,秦建忠,赵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982号申请人吴长林。被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秦建忠。被执行人赵秀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长林与被执行人刘斌、秦建忠、赵秀红民间借��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城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庆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