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对吴明伟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吴明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2120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代表人:XX,系靠山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吴明伟,男,汉族,1969年0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0年03月03日被申请人在该信用社借款28,000.00元,利率9.90‰。约定还款日为2011年03月20日,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在2014年10月29日归还本金1036.06元及上述本金对应的利息后未按约定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26963.94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明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借款26963.94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58.0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