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袁明与重庆市长寿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袁明,重庆长寿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43号原告陈袁明,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其,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寿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6号凤城大厦19-3,组织机构代码62206258-0。法定代表人陈晓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晓波,重庆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袁明诉被告重庆长寿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袁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袁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袁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袁明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