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俊毫与张峻豪等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毫,张峻豪,单县教育局,单县公安局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张俊毫。法定代理人张建。被告张峻豪。法定代理人张登利。被告单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刘仰成,局长。被告单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勇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毫诉被告张峻豪、单县教育局、单县公安局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毫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俊毫负担。审判员 秦绪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