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亚芹与高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芹,高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张亚芹,女,汉族,1966年1月29日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被申请人:高福,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亚芹与被申请人高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亚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亚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亚芹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