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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绍品与李国福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绍品,李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蒋绍品,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4日。被执行人李国福,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7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03)武胜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2600元,已执行0元,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国福在银行无存款,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03)武胜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