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雪荣与程相龙、何启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荣,程相龙,何启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104-2号原告:张雪荣。被告:程相龙。被告:何启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某,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310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程相龙驾驶的鲁R×××××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程相龙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鲁R×××××号小型客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程相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相龙驾驶的鲁R×××××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