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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雪荣与程相龙、何启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荣,程相龙,何启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104-2号原告:张雪荣。被告:程相龙。被告:何启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某,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310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程相龙驾驶的鲁R×××××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程相龙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鲁R×××××号小型客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程相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相龙驾驶的鲁R×××××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