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海更与被告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更,张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武海更,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张海波,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更诉被告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海更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海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武海更担。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王岚婷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