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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海更与被告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更,张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武海更,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张海波,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更诉被告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海更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海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武海更担。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王岚婷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