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地本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李桂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纯德,男,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X,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深圳市绿地本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李桂雄为被告就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深圳市绿地本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李桂雄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长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