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地本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李桂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纯德,男,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X,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深圳市绿地本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李桂雄为被告就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深圳市绿地本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李桂雄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长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