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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赵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赵云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4361号原告陈志新,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赵云庭,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陈志新诉被告赵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8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艳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新、被告赵云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共欠原告养牛饲料款8000.00元属实。被告称还过原告3800.00元,还欠原告4200.00元的答辩主张,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偿还原告3800.00元是偿还本案的3900.00元欠据的钱,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赵云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志新欠款80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