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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北京方正印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叠加数字印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方正印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方正印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叠加数字印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叠加数字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印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叠加数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何锋,董事长。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196,654元及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1.95元。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印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叠加数字印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7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叠加数字印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96,654元及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1.95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上海叠加数字印务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30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平审判员  黄艳蓉审判员  缪景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