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5894号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铁山。委托代理人高兴花,女,汉族,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侯艳慧。被告孙立强,男,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2219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郝文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兴花、侯艳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立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居住的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五组团*****室,建筑面积为138.59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2005年10月,原告与赤峰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原告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向阳小区五组团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亦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被告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2219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立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人民币221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孙立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