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立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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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立保字第23-1号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新华路益民区。法定代表人:周昆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克荣,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8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马玉明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