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97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孟某某,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诉讼费67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丁某某335元,原告丁某某自行承担335元。审 判 长 冯江南审 判 员 王春玲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