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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97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孟某某,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诉讼费67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丁某某335元,原告丁某某自行承担335元。审 判 长  冯江南审 判 员  王春玲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