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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三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真真与王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117号原告曹真真(又名曹真)。委托代理人韩冰,特别授权。被告王建义,成年。原告曹真真诉被告王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义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建义向我借钱说是有急用,用钱时间不长就还给我,我就借给了被告30000元,并由被告王建义给我出具了借条一张。2014年8月份我向被告要钱,被告说家里正在拆迁征地,钱一回来就还给我。而后我联系被告,被告不接也不回电话,现在连被告的下落也不知道。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30000元。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建义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曹真现金叁万元正,借款人:王建义,2014年4月18日。”后经原告讨要无果,现原告曹真真要求被告王建义归还借款3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30000元被告王建义应当归还原告曹真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曹真真借款30000元。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建义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