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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兴彪诉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彪,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194号原告冯兴彪,男,生于1979年6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凌波、余海涛,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清平,总经理。被告龙超,男,生于1969年11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兴彪诉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兴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冯兴彪承担。审判员 向 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