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蔡秀萍与韩振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蔡秀萍。被告韩振恒。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马春发审判员耿艳海审判员商保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