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傅金明与龙岩市延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明,龙岩市延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330-1号原告傅金明,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延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336号2幢1-2层。法定代表人吴署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金明诉被告龙岩市延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陈立华(公民身份号码××)提供了车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龙岩市延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336号2幢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陈立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汽车一辆。三、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