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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佳艺清洁用品厂与太原市尖草坪区远康馨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佳艺清洁用品厂,太原市尖草坪区远康馨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226号原告:台州市椒江佳艺清洁用品厂。代表人:倪良永。委托代理人:沈来云。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远康馨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远。原告台州市椒江佳艺清洁用品厂(普通合伙)为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远康馨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佳艺清洁用品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市椒江佳艺清洁用品厂(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