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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仇跃飞、仇义文、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汨罗市佳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仇跃飞,仇义文,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汨罗市佳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62号原告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宜家花都小区XX。法定代表人龚爱伍,公司总经理。被告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城郊乡上马村XX。法定代表人仇跃飞,公司董事长。被告仇跃飞,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城郊乡上马村*组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仇义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郊乡上马村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城郊乡上马村五组XX。法定代表人骆义文,公司董事长。被告汨罗市佳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城郊乡XX。法定代表人仇绍文,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仇跃飞、仇义文、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汨罗市佳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仇跃飞、仇义文、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汨罗市佳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仇跃飞、仇义文、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汨罗市佳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0元,减半收取606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30元,由原告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莉代理审判员  李莹人民陪审员  郭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