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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