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