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一×、赵××与胡二×、胡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赵××,胡二×,胡三×,胡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690号原告胡一×。原告赵××。被告胡二×。被告胡三×。被告胡四×。原告胡一×、赵××与被告胡二×、胡三×、胡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二原告于2015年8月4日撤回了对被告胡四×的起诉,原告胡一×、赵××与被告胡二×、胡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一×、赵××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生有二子一女,长子胡二×、次子胡三×、女儿胡四×,现二原告年事已高,经济收入较少,生活困难,需要人赡养。二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胡二×、胡三×均担二原告的医疗费(凭医疗机构的票据);2、被告胡二×、胡三×每人每月1日支付二原告生活费500元,每年支付冬季取暖费300元、电费12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胡二×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三×辩称,同意与被告胡二×均担二原告的医疗费用、冬季取暖费及电费,但因自身经济困难,不同意向二原告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二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复印页两张,用于证明二原告是夫妻关系;证据二、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东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二原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胡二×、次子胡三×、女儿胡四×。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婚后生育二子一女,长子胡二×、次子胡三×、女儿胡四×,三被告均已成年。现二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庭审中,二被告对二原告放弃要求胡四×给付赡养费、医药费的主张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应否给付二原告赡养费及给付赡养费的具体金额。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二原告现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二被告理应对二原告履行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天津市2015年度发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1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3739元,据此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二原告500元的生活费及均担二原告的医疗费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二×自2015年10月起每月1日给付原告胡一×、赵××生活费合计500元,并自2015年起每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胡一×、赵××冬季取暖费150元、电费60元,合计210元;二、被告胡三×自2015年10月起每月1日给付原告胡一×、赵××生活费合计500元,并自2015年起每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胡一×、赵××冬季取暖费150元、电费60元,合计21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胡一×、赵××所花的医疗费由被告胡二×、胡三×平均承担,被告胡二×、胡三×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医疗费给付原告胡一×、赵××(凭医疗费票据结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二×、胡三×各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志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