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魏茂昌与王继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茂昌,王继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648号原告:魏茂昌。被告:王继印。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茂昌诉被告王继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茂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王继印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茂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继印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布乃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