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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丁勇与丁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丁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丁勇。被告丁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勇与被告丁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丁勇负担(已交)。审 判 长  袁 蓓人民陪审员  张子扬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冠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