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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6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钢东与被告杜世明、郝海娥、贾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杜某某,郝某某,贾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652-2号原告贾某某。被告杜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贾某兵。本院审理的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杜某某、郝某某、贾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告杜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LD5**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为使将来案件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对被告杜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LD5**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杜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杜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杜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杜某某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