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家尚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豪鑫超市、李志豪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周家尚,男,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豪鑫超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李志豪。被告:李志豪,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豪鑫超市的经营者,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广宁县德定福茶厂,住广东省广宁县。个人独资股东:莫桂财。上述原告周家尚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豪鑫超市、李志豪、广宁县德定福茶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三被告无到庭应诉,后原告于同年9月14日以正采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